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虎簡字第226號原告 陳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木聯 、 陳靚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