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6號上訴人 江錦地 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 律師
林媗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麗卿吳堪 之承受訴訟人、 江麗棠 即吳堪之承受訴訟人、 江麗雪 即吳堪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黃義成
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蘭鈺婷附表:
編號欄位更正前更正後1第1頁主文欄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385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2,578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51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127元2第2頁理由欄第13行合計價額為41,085,974元合計價額為9,930,674元3第2頁理由欄第14-15行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0,271,494元【計算式:41,085,974元×1/4=10,271,494元;元以下4捨5入】。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482,669元【計算式:9,930,674元×1/4=2,482,669元;元以下4捨5入】。4第2頁理由欄第16-17行上開合計共13,163,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96元、第二審裁判費191,844元上開合計共5,374,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262元、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5第2頁理由欄第19-20行應再分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8,385元、第二審裁判費132,578元應再分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751元、第二審裁判費22,127元6附表1編號5價額欄34,617,000元3,46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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