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抗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49號抗告人 吳自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蕭慧霖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81年2月13日因買賣取得臺南市鹽水區新岸段1117、1118、1153、1158、1245、1246地號等6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2分之1;嗣於105年1月29日因拍賣而以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聲明買受,再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2分之1,而合併取得系爭土地全部之所有權。故相對人僅能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2分之1的百分之15亦即應有部分千分之75為請求,其請求抗告人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百分之15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已逾越權限而無法理依據,應駁回其請求,並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所明定。次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固得為抗告,惟就法院限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乃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且未設得為抗告之例外規定,自屬不得抗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起訴請求抗告人應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百分之15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百分之15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系爭土地之市價,則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標準,即無不合。因此,原審依卷附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公告現值,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89,20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於法並無違誤。至於抗告理由主張相對人應僅能請求抗告人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千分之75予相對人乙節,此乃相對人本案請求於實體上有無理由之爭執事項,而與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無關,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另就原審據上開核定價額計算相對人應繳之裁判費,並命相對人補繳裁判費部分,係訴訟進行中所為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就此部分併提起抗告,於法不合,亦無抗告利益,自非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張季芬
法官王雅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良倩【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編號土地應有部分15%之公告現值1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9,757元(計算式:7.07×9,200×15%≒9,75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同段1118地號土地236,228元(計算式:171.18×9,200×15%≒236,22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同段1153地號土地2,885,815元(計算式:2091.17×9,200×15%≒2,885,81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4同段1158地號土地273,695元(計算式:198.33×9,200×15%≒273,69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5同段1245地號土地766,866元(計算式:555.7×9,200×15%=766,866)6同段1246地號土地116,845元(計算式:84.67×9,200×15%≒116,84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總計4,289,206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