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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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惠錦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黃良江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06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8,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