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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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盛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1,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慶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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