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0號債權人 鄭憲徽 上列債權人鄭憲徽因與債務人 張豐麟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憲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豐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