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佩鈴陳映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皇清~g2;附表: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影本。│├───────────────────────────┤│四、聲請人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五、提出聲請人之配偶、父母及二名未成年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六、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二名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最近二年(自105年6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七、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八、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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