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16號聲請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夏以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11月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6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所負之債務。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10月31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夏以勤,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1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980,000元⑵170,000元⑶1,120,000元⑷78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32年11月6日⑵132年11月6日⑶132年11月6日⑷103年11月6日(屆期時如立約雙方無異議時,視為同意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另換約),⑴⑵⑶自借款日起,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⑷按日計息,每月結息一次,借款利息均以每日營業終了之借款餘額為核算之依據,本息合計超過融資借款額度時,應立即將超過之數額償還。詎相對人自⑴104年9月6日⑵104年9月6日⑶104年9月6日⑷其中765,029元自104年12月1日,即未依約繳款,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2,945,81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1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件、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2件(以上均影本)、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潭子區│聚興││0000-0000│建│118│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25│臺中市潭子區聚│住家用│1層:42.9││全部││││興段0000-0000│加強磚造│2層:42.9││││││地號│2層│突出物:3.52│││││├───────┤│合計:89.32││││││臺中市潭子區潭││││││││興路1段17巷14││││││││之25號│││││├─┴──┴───────┴────────┴──────┴─────┴────┤│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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