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303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楊忠雄 被告 莊易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0000000決。
二、再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上開規定於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無礙,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977,96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於訴狀繕本送達後,更正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977,96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核原告所為聲明之更正,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上開規定無違,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要旨:㈠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502,000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7月17日起至123年7月17日止,借款利息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1.73%機動計息(目前原告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為1.38%加碼年利率1.73%合計為年利率3.11%),如指標利率調整時,比照機動調整,並約定每月17日繳款,如有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03年10月17日起未依約繳息,雖經催告,均置之不理,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㈡被告於103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7,450,000元,約定借款期
間自103年7月17日起至123年7月17日止,借款利息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1.03%機動計息(目前原告公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為1.38%加碼年利率1.03%合計為年利率2.4%),如指標利率調整時,比照機動調整,並約定每月17日繳款,如有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03年11月17日起未依約繳息,雖經催告,均置之不理,經原告聲請就擔保物為強制執行(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1394號)而部分受償後,被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訴請被告清償借款。
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約定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原告存放款牌告利率表、交易明細查詢等為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後,既先後自103年10月17日、103年11月17日未依約按時還款,依兩造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977,96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謝明倫附表一: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新台幣)││││├──┼─────┼──────┼───┼───────┤│1│476,647元│自民國103年│2.56%│自民國103年11││││10月17日起至││月28日起至清償││││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2│486,433元│自民國104年8│2.4%│自民國104年8月││││月20日起至清││20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附表二: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新台幣)││││├──┼─────┼──────┼───┼───────┤│1│476,647元│自民國103年│2.56%│自民國103年11││││10月17日起至││月28日起至清償││││清償日止││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2│501,321元│自民國104年8│2.4%│自民國104年8月││││月20日起至清││20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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