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85號原告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秀明 間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2,8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