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58號原告 正茵 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正 被告 余金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8,903元(參見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分割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公告現值13400元/㎡×99.09㎡×原告持分1/2=663903元,及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分割房屋之107年契稅繳款書記載原告經由法院拍賣取得持分1/2之移轉價格385000元,計算式:663903元+385000元=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噯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