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6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巧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坤股份有限公司李臺生黃正興李香女 等4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541號),惟被告4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原告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27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30.855新臺幣、1日元=0.279新臺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3,760,716元「計算式:新臺幣50,194,646元+美金166,906.5元(約新臺幣5,149,900元)+日幣101,850,070元(約新臺幣28,416,170元)=新臺幣83,760,7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49,17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48,6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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