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9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萱選任辯護人黃楓茹律師被告高新富選任辯護人 譚雅蓁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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