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23號原告同立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 于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機關正確代表人( 許慈美 )及其住所(可同被告機關地址),應補正之。被告機關地址並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號。
二、原告應提出記載上開補正事項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並提出原處分書、復查決定書到院,以資憑辦。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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