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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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鴻志選任辯護人曾柏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9005號、106年度偵字第20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余鴻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川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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