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小字第6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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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小字第67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曾曼婷
湯瑞民
被 告 洪莉雯
洪稜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681元,及自民國109年4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9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5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客
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利率變動表)、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
申請/撥款通知)書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
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