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署97年度偵字第2370、2643、2868、3201至3203、3301、3302號被告即受刑人乙○○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下稱甲案),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36號判處有期徒刑
11年6月確定,惟未對扣案之海洛因(0.2公克)、注射針筒1支宣告沒收,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云云。
二、經查:聲請意旨所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注射針筒1支確係受刑人所有,且經本院認定與其販賣毒品案件(即甲案)無關,而不予宣告沒收等情,有該本院上開判決書1份可考。惟受刑人為警逮捕後,經採尿送驗結果,係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涉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部分,經聲請人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72號、97年度毒偵字第391號),並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71號(下稱乙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就扣案之海洛因(淨重0.01公克)、注射針筒1支宣告沒收銷燬,復已經聲請人命令沒收銷燬而執行完畢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為憑,並經調取聲請人97年度執字第1817號案件全卷核閱屬實。經比對結果,聲請人前所製發之上開扣押物處分命令(97年9月4日甲○家丙字第15925號,執行案號為97年度執從字第552號)所載予以沒收銷燬之海洛因及注射針筒,與聲請意旨所示者,顯屬同一,此觀本件聲請所檢附之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與上開處分命令所載者相同(即均為97年毒保字第67號),以及本院乙案判決認定扣案之海洛因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依憑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5月29日調科壹字第09723025530號鑑定書(詳見97年度偵字第2372號偵查卷第11頁)所載鑑驗檢體之人工鑑別編號與上開扣押物品清單所載扣案海洛因編號亦為同一(即均為000000000)自明。據此,聲請意旨所示之海洛因、注射針筒等物,既均早經本院於乙案判決時併宣告沒收銷燬確定,且已經聲請人以命令沒收銷燬而執行完畢,則聲請人本件復就該等扣案物再行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核無必要及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鴻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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