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7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黑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益 聲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 譚玉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7月1日102年度司促字第3754號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債權人未遵期補正相對人戶籍謄本,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以業已提出為由,聲明異議。本件依債權人所提之陳報狀,核債權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債權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