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抗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抗字第80號聲請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縣政府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0八0號裁定、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本院九十四年度抗更㈠字第二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㈠再審聲請人乙○○一再具體指明「台北市○○區○○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在十多年前起即因故遭四鄰房屋圍住,而無進出馬路之道路,且該屋坐落極為隱避,連戶籍人員及郵政人員亦絕不知其確切位置及地點,該住址亦無設置信箱,故送達人(郵差)製作二份支付命令送達通知書,一份粘貼於該住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住址信箱之情,絕無可能。僅須法院到場履勘,即可明確認定郵差絕無可能有將一份送達通知書粘貼於系爭房屋門首,另一份置於該住所信箱之情發生。鈞院前審就此未予調查,而為駁回再審聲請人所提先前之抗告,顯有消極地不適用法規,致影響裁判之結果情形,自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㈡又系爭房屋十多年來始終被四鄰房屋圍繞,並無進出大馬路之道路(僅有一條僅可供一人通行之小弄巷出入)坐落位置隱僻,除左鄰右舍不超過二戶知悉該屋為木柵久康街八三號外,多年來殊少有人知之事實(下稱系爭事實)乃固定不變的,此項證物(該房屋)一直於該處,非人所能搬動。而法院之前既未至現場履勘,致使再審原告於當時未能使用該證物,今始得使用,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之證物,殊無疑義。」等語。其再審聲明則為:1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0八0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抗更㈠字第二七號裁定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六三八0二號支付命令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所為裁定均廢棄。2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六三八0二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應予撤銷。3聲請、抗告、再抗告及再審費用均由再審被告負擔。
二、按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得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固有明文。而裁定已經確定,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亦定有明文。惟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法律之規定或與司法院尚有效之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最高法院六十年台再字第一七○號判例、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九一判例意旨參照)。再者,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之職權,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可言(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再字第六七號判例參照)。且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包括漏未斟酌之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八八0號判例參照)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意旨雖主張本院九十四年度抗更㈠字第二七號確定裁定(下稱確定裁定)未就事實加以調查,遽以木柵郵局之不實信函作為駁回再審聲請人所提之抗告,顯有消極不適用法規,致影響裁判,自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惟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既係就事實問題有無調查加以爭執,應為事實審法院依法認定事實之職權,無論確定裁定是否有無認定事實錯誤,均無不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可言,即非聲請人得以之作為再審之理由,聲請人執此聲請再審,即非可採。
三、復按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定有明文。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存在之證物,或已存在並能利用而不提出,或已提出之證物,均不得據為再審理由( 楊建華 著民事訴訟法問題研析㈢第四百三十一頁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參照)。本件聲請人雖主張,法院唯有至現場履勘,始能獲悉事實云云。惟系爭房屋周遭環境及當地人對之所知悉程度等節,核屬證據法上之要證事實,該等情況存在本身並非所謂證物。既非證物,即無證物是否係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存在或已存在並能利用而不提出,或已提出而未經斟酌可言,顯與上開說明所指「發見新證物」之要件不合,尚難謂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再審事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主張確定裁定未就系爭事實加以調查,顯有消極不適用法規云云,應為確定裁定認定事實之職權,而非消極不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人不得以之聲請再審。又聲請人主張確定裁定並未斟酌唯有至現場履勘,始能獲悉事實云云,則因與上開發見新證物之要件不符,難謂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再審事由,聲請人執此主張再審,為無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