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006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 律師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本案案發後,即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獲准,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羈押迄今,惟被告已於偵審中坦承確有妨害自由之行為,然被告甲○○並未出手毆打被害人及強盜被害人財物之意思,其情已於本院審理時說明屬實。又被告年輕識淺,遭人利用而觸犯妨害自由之行為,已深感悔悟,且被告羈押至今已屆八月,被告已知所警惕,為此聲請具保候傳等語。
二、被告所涉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係因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為之供述前後不符,並與共同被告所述不符,有串證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禁見(嗣禁見部分業已解除)。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在案,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唐中興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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