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啟清

陳鉌欽

徐輔劭

被告 林秋伶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92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秋伶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4年2月21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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