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7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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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47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對甲○○請求之依據。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