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玫月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何羽桂 告訴被告程玫月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