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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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苡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9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苡淇因不滿陳○○騷擾其胞兄吳○○,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於民國105年2月22日19時33分前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上網連線至臉書「報廢公社」社團,以暱稱「愛莉絲」發表:「當初我哥跟這女的在一起,但女的早有男朋友,也說她早就想跟她男友分手,說她男朋友都偷吃,還說男朋友欠她錢沒還完,要等他還錢還完才分手,所以我哥就一直等她,所以只能私下偷來暗去的,然後她總是在說她男友壞話,但卻還是一直住他家同居,後來我哥發現女的還另外跟她男朋友的朋友也是偷來暗去,於是我哥心灰意冷決定跟她斷的乾乾淨淨,也就沒有再跟她聯絡了,之前那女生的偶遇某一前男友,對方已婚有小孩,還留電話給前男友,之後前男友還要約她打砲,後來又有個不熟的男人,約4X歲左右,都能當她爸了,問她要不要拿最新的Iphone,她就說好啊,對方拿現金3萬要給她去買,這擺明人家在追她,她沒要跟人家在一起,卻收了人家的錢,後來女的跟男友分手了,馬上就跟男友的朋友登記結婚,4X歲的那個追求者氣不過,要討回三萬,女的竟然厚臉皮又找我哥說了這件事,問我哥要怎麼處理(她是想看我哥會不會說要幫她還),我哥說還他錢就好了啊,女的就莫名其妙激動的一直說我跟他沒有怎樣,我沒有跟他上床,我沒有跟他發生關係,我哥不想理她就沒再回她,沒想到她莫名其妙的又傳簡訊給我哥,罵我哥,說我哥在她背後說閒話,又說我哥都在看她的po文,但是我哥沒跟別人說她怎樣,也沒有在關注她的po文,她卻像神經病一樣一直嗆聲我哥,我真不知道怎麼有這種人,FB搜尋:乙○○」等不實事項,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見聞,足生損害於乙○○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
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陳○○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本院106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0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