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千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彩金大聯盟」壹台(含IC板壹塊)及其內現金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明定。
三、查本件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於民國100年3月6日12時50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路○段○○○號被告經營之檳榔攤內,查獲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賭博之犯行,並扣得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電子遊戲機「彩金大聯盟」1台(含IC板1塊)及其內現金新臺幣(下同)7,110元。被告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及刑法第266條第
1項前段賭博罪,並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269號偵查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電子遊戲機「彩金大聯盟」1台(含IC板1塊)及其內現金7,110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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