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瑞隆
吳素珍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5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