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七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經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四七號),經訊問被告後,仍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下:甲○○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即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其經營之五路財神檳榔攤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以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小瑪莉機台一台,提供與不特定之人,以投幣方式(金額最少新臺幣十元最多不限)下注,若下注者押中則機臺便會依下注者中獎之倍數由退退幣口掉出硬幣,倘未押中,則下注金額由甲○○獲得,而連續多次以此方式與下注者對賭。嗣於同年二月九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為警於上址查獲,並扣得小瑪琍機臺IC主機板一片、賭資新台幣三千八百五十元。
二、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被告並未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即擺設電子遊戲機臺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明在卷。
三、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第十五條規定:「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第十六條規定:「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故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八條申請設立,並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即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亦不得就非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別無除外之規定。因而同條例第二十二條乃規定:「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考其立法意旨,係為將電子遊戲場業納入行政機關之有效管理,以維護社會安寧及善良風俗,保障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所為之「誡命規範」。苟有違反該條之禁止規定,即應依刑法賭博或妨害風化罪章相關刑責予以追訴處罰,並非謂電子遊戲機如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者,即無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質言之,商業或個人,倘以營利意思,未經依該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擅自架設(設置)具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之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之人遊藝者,即該當同條例第二十二條之犯罪構成要件,最高法院九十年台非字第二七六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甲○○擺設電子經營本件電動遊戲場,事前並未依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普通賭博罪、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
被告多次於公共場所賭博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賭博罪與違反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違反規定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論處。檢察官於本件依通常程序審理調查時,已當庭補充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部分之犯罪事實,且此部份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認此部份已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審究。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品,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沛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小瑪琍IC主機板│壹片│├──┼────────┼────────────┤│二│賭資│新臺幣參仟捌佰伍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