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謝依潔 被告 張誌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年度度訴字第2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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