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91號原告世界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許双琴 被告大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葉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2879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379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