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家訴字第1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依財政部臺灣南區國稅局所核定之遺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此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證,原告即被上訴人請求扣除0000000元後,兩造各按應有部分1/3之比例分割,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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