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分配款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51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信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奐 等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651號請求確認分配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壹仟零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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