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44號原告 魏崇智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複代理人 黃懷瑩 律師被告仕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紹玲 訴訟代理人 阮天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認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2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