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非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非字第三三七號上訴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 鄭長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第二審確定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一二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高雄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第二二九九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定應執行之刑部分撤銷。
鄭長銘因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理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於裁定確定後,認為違法,得提起非常上訴。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上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上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為法院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亦均應受其拘束。本件被告鄭長銘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脫逃等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於八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八十年度聲減字第一五四0號裁定減刑,其中販賣毒品部分,不予減刑,施打毒品部分,減為有期徒刑三年,脫逃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年十月確定(請參見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一二號影印卷第三十六〈非常上訴書載為第三十二〉頁),嗣因被告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再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一二號裁定減刑,上開三罪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情形為:販賣毒品部分,不予減刑,施打毒品部分,減為有期徒刑一年,脫逃部分,減為有期徒刑一月(按:詳如附表編號1、2、3),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請參見前揭卷宗第八十頁)。原裁定雖未逾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外部界限,惟被告經第二次減刑所定應執行刑反較第一次減刑多出有期徒刑二月,顯違減刑之法律目的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而有不適用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數罪併罰之定其應執行之刑,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故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除應嚴格遵守刑法第五十一條所定方法為法律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外,亦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內部性界限,以為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年度聲減字第一五四0號裁定減刑,並與編號3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年十月確定。嗣經原審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一二號裁定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再次減刑,並與編號3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確定。原審基此所為定刑裁量權之行使,雖未逸脫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外部界限,惟較之第一次減刑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年度聲減字第一五四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十月為重,衡諸減刑條例係賦予罪犯更新向善機會之立法意旨,以及定執行刑之恤刑目的,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所適用法規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揆諸首開說明,原裁定就自由裁量所為刑之酌定,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定應執行之刑部分撤銷,另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蔡名曜法官葉麗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一日
E受刑人鄭長銘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脫逃│肅清煙毒條例販賣│├───────────┼──────────┼──────────┼──────────┤│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2年│減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0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68年7月20日│66年3月14日│68年7月20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署66年度偵字第5678號│署66年度偵字第5678號│署66年度偵字第5678號│├────┬──────┼──────────┼──────────┼──────────┤││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68年度訴緝字第412號│68年度訴緝字第412號│68年度訴緝字第412號││實審├──────┼──────────┼──────────┼──────────┤││判決日期│68.12.04│68.12.04│68.12.04│├────┼──────┼──────────┼──────────┼──────────┤││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68年度訴緝字第412號│68年度訴緝字第412號│68年度訴緝字第412號││├──────┼──────────┼──────────┼──────────┤││判決確定│68.12.30│68.12.30│68.12.30│││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刑法第161條第2項│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0年││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不予減刑)│├───────────┼──────────┼──────────┼──────────┤│備註│與編號第2.3號為數罪│││││併罰案件│││└───────────┴──────────┴──────────┴──────────┘┌───────────┬──────────┬──────────┬──────────┐│編號│4│5││├───────────┼──────────┼──────────┼──────────┤│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肅清煙毒條例持有││├───────────┼──────────┼──────────┼──────────┤│宣告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有期徒刑2年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身│││├───────────┼──────────┼──────────┼──────────┤│犯罪日期│78年1月4日│82年4月7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署78年度偵字第246號│署82年度偵字第190號││├────┬──────┼──────────┼──────────┼──────────┤││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後事├──────┼──────────┼──────────┼──────────┤││案號│78年度上訴字第2577號│84年度上訴字第207號│││實審├──────┼──────────┼──────────┼──────────┤││判決日期│78.08.25│84.03.15││├────┼──────┼──────────┼──────────┼──────────┤││法院│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確定判決│案號│78年度台覆字第27號│84年度上訴字第207號│││├──────┼──────────┼──────────┼──────────┤││判決確定│78.12.29│84.03.15││││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第10條第││││項第5項│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1月2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褫奪公權10年│││├───────────┼──────────┼──────────┼──────────┤│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