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614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代理人 羅雪玉 債務人 張景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