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簡字第65號
反訴原告 趙守仁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分割
共有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539,75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6,500元/
㎡×面積105㎡+房屋課稅現值226,500元)×反訴原告應有部
分1/4=1,539,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