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75號原告 黃采淋
呂佳蓁 黃茂三 被告 程克强
程克達 林秀峰 劉佳謀 江宜庭 洪麗琴 麥春密 陳莉芃 楊進盛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楊欣怡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