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迅呈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嘉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5年9月23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9月23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至106年1月23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
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建志┌────────────────────────────────────────────────────────┐│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1│迅呈報關有限│空白│台灣銀行高│000000000000│158,413元│105年8月31日│AK0000000││││公司黃嘉慧││雄分行││││││├──┼──────┼─────┼─────┼──────┼────────┼───────┼──────┼───┤│02│迅呈報關有限│空白│台灣銀行高│000000000000│29,487元│105年8月31日│AK0000000││││公司黃嘉慧││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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