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豐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彩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豐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彩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