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間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11,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