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字第5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複代理人 黃榮裕 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汽車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北斗簡易庭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