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字第5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榮裕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汽車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