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桃簡字第16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40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部分,得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