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18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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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二八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日息萬分
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林清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