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9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9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1日、同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7年度除字第19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大順葯品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310元│97年1月31日│WH0000000│3個月││││萬華分行│││││├──┼─────────┼────────┼─────────┼───────────┼────────┼────────────┤│002│ 劉俊暾台北市第九信用合│20,431元│97年3月31日│LE0000000│4個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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