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7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3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許婉如┌────────────────────────────────────────────┐│附表:96年度催字第439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幸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7347.8│││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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