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91號聲請人三玖裝潢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8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7年度除字第9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鄭文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6年11月20日│195,000元│SG0000000││││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