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30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8月1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胡旭玫
通 譯 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叁佰捌拾元,及自
民國(下同)99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暨自99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胡旭玫
法官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