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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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 張憶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璧卿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已難信其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財產歸戶資料,聲請人財產資料共47筆,總額為新台幣1,654,205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顯非無資力之人,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陳雅玲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