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4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3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德宸 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何宗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內被告欄之次行應增列「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何宗翰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漏列之情形,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劉興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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