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2194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修旻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62號,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徐蘭萍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