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劉靜嫻法官張宗權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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